-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之一,根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條款,澳門對版權保護已通過立法,-由1993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第43/99 / M號法令之版權法。該立法符合1886年的《伯爾尼文學和藝術作品保護公約》、1952年的《日內瓦世界版權公約》以及迄今為止的所有更新。此外,《根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澳門法律視電腦軟件程式如文學作品般保護。
- 與許多其他國家一樣,澳門沒有就文學和藝術作品所有權的登記系統。但是,現有的法律可以確保對版權的高度保護,其中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
- 有關作者權利的法律所授予的保護取決於其作品的表現。根據法律,尤其是以下原創的受保護作品:
- 文學、新聞、科學及其他著作,包括電腦程式。
- 講座、演講、地址及講道。
- 以書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達的編排或模仿作品。
- 附具或不附具文字的音樂作品。
- 電影、電視、錄像及其他視聽作品。
- 繪圖、掛毯、繪畫、雕塑、陶瓷、瓷磚、雕刻、版畫及建築之作品。
- 攝影作品及以相似攝影之任何方法作成的作品。
- 構成藝術創作的實用藝術品、工業設計或模型及設計作品。
- 地圖及插圖。
- 關於建築、地理或其他科學的設計圖、草圖及立體作品。
- 模仿及其他文學或音樂作品,即使靈感系來自其他作品的題目或主題。
- 在資料編排之準則上或在內容選擇方面屬原創的資料數據庫及其他滙編。。
按照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者的權利既是自動化亦是被規范。雖然無論是公開、公佈、使用還是經濟剝削均不需要經任何登記手續獲得作品保護,但根據法律規定,相同保護主要將於作品創作者身故後50年失效。此亦適用於追授公開或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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