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 申請人的姓名、國籍和住所。
  • 創作人的姓名和居住地址。
  • 總結新型/設計或其用途的標題或描述。
  • 物品的附圖或照片(如要求色彩之結合,需為彩色並附同相關描述);亦需描述每幅繪圖的視圖。
  • 包含幾何或裝飾角度之詳細解釋(建議不超過150個詞或400個字)的有關設計或新型的新穎性之說明書。
  • 優先權請求(如主張) – 先前申請的國家、日期和編號(優先權之文件的原件或認證繕本應在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
  • 經公證的代理人授權書/委託書。

 

程序

  • 設計或新型的標題和描述應以中文或葡文寫成;必須選擇一張附圖用以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
  • 自提出產業新型或設計申請日起滿12個月後,或在主張優先權之日起滿12個月後,澳門知識產權廳將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設計或新型的申請。
  • 自公佈之公開通告日起至設計或新型獲允許註冊,任何具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就設計或新型的申請提出異議。
  • 申請人將獲通知有關異議,並得在知識產權廳的通知信函日起計兩個月內提交答覆。

 

審查申請

  • 要求產業新型或設計申請的審查報告書之申請必須在申請日後30個月內提交。

 

轉讓、許可證、留置權、合併和身份或地址變更

  • 有關轉讓、許可和留置權的備案,需提供有關文件的原件或認證繕本(當事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 合併或變更名稱的備案,需提供公司登記機關發出的文件之原件或認證繕本。
  • 除上述有關轉讓、合併和名稱變更外,還需提供由當前所有人簽署的公證委託書。
  • 有關更改地址,需提供能顯示有效地址的公證授權書。

 

年費和復效

  • 可以在不提交任何文件的情況下付款。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年的年費已包括在申請費用中。
  • 年費應在到期前的六個月內繳納。
  • 在寬限期內(年費繳納日後的六個月期間內)仍然可以繳納年費,但需支付額外政府費用。
  • 在六個月的寬限期內,設計或新型可能會恢復但僅澳門知識產權廳在不侵犯第三方權利時核准。

 

有效期

  • 設計或新型自申請日起有效期為25年。


過渡條款

  • 《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自2000年6月7日起生效)。
    • 產業新型和設計自申請日起有效期為5年,得以5年期間再續展四次,最長為25年。
  • 《葡萄牙工業產權法》(至2000年6月6日)。
    • 產業新型和設計自申請日起有效期為25年;但如在1995年6月1日前獲允許註冊則自首次付款日起有效期為25年,或如申請在1995年6月1日前提交則自允許之日起有效期為25年。
  • 從葡萄牙延伸到澳門的產業新型和設計的保護,期限與葡萄牙產業新型和設計的展續期一樣。但是,必須在葡萄牙付款的同一日期於澳門亦進行支付,以確保其在澳門的有效性。

 

更多資訊

  • 如設計或新型的外觀體現產品全部或部分使用的線條、輪廓、顏彩、形狀、質地、材料及/或裝飾具備創作,則將獲允許受保護。
  • 根據所適用的法律,產品係指任何工業品或手工製品,包括裝配複合產品用的組件、包裝、展示部分,及圖形符號和文字,但不包括電腦程序。
  • 設計或新型必須新穎且獨特。
  • 具備相同主要識別特徵的產業新型或設計得納入同一註冊內,最多不超過十項,以構成一系列在目的或應用上有相互關連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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