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

  • 申請人的姓名、國籍和住所。
  • 申請人的業務性質(工業,商業或其他)
  • pdf或jpg格式的商標圖樣(如果聲明為商標的獨特特徵,則應為彩色並附上相關描述)。
  • 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規格(國際分類,尼斯協議第九版)。
  • 取得優先權(如主張) – 先前申請之國家、日期和編號(優先權之文件的原件或認證繕本應在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 申請的商品和/或服務清單必須與請求優先權的文件中指定的清單一致。
  • 經公證的代理人授權書/委託書。

 

程序

  • 提交申請後一個月內,知識產權廳展開形式審查,以核實申請表格是否正確填寫、所有要求的文件是否與申請表一拼提交,以及商品和/或服務是否獲正確分類。
  • 如果商品和/或服務分類錯誤,申請人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糾正不符合規範之處。
  • 如申請欠缺任被要求的文件,申請人必須在知識產權廳通知後一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否則,註冊申請將被駁回,該決定亦會於政府公報上公佈。
  • 在遞交商標申請所需文件後,澳門知識產權廳將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商標申請(大約在申請日後兩至四個月)。
  • 從公佈日起算兩個月,任何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均可提起聲明異議。
  • 如利害關係方提出對商標註冊申請的聲明異議,申請人可從知識產權廳的通知信函日起一個月內提交答覆。
  • 在上述期間屆滿後,知識產權廳將審查申請(實質審查以確認商標的獨特性質,與已註冊商標誌有沒有任何混淆的相似性,不包含任何被禁止的符號及商標的準確性),並決定是否成功註冊。
  • 如商標被核准註冊,知識產權廳的決定將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公佈日起一個月內如沒有任何具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就核准商標註冊提起上訴,該商標便成功註冊。
  • 一般情況下,相關註冊證將於上述公佈後一或兩個月內發出。

 

上訴

  • 任何對知識產權廳最終決定不滿的利害關係方均可向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該上訴必須在知識產權廳的決定於政府公報上公佈後一個月內提起,此期間不可延長。

 

轉讓、許可證、留置權、合併和身份或地址變更

  • 有關法定作業轉讓,、許可證和留置權的備案,需要提供有關文件的原件或經過證明的真實副本認證繕本(當事人其中涉及方的簽名須應經過公證認定)。
  • 合併或更改名稱的記錄備案,需要提供公司登記註冊服務機構關發出具的文件之的原件或認證副認證繕本。
  • 除上述有關轉讓,、合併和名稱變更外,還需要提供由當前所有人簽署的公證的委託書。
  • 有關更改地址,需提供能顯示有效地址的經過公證的授權書顯示更新的地址就足夠了。


登記期限、 續展和復效

  • 註冊之期限為自註冊日起七年,得以相同期限不限次數續展。
  • 續展申請必須在續展日前六個月內提出。
  • 在寬限期(續展日後的六個月)仍可為商標註冊續展,但須繳納額外的稅項。
  • 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任何具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都可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商標提出的失效申請而使註冊變得脆弱。
  • 在六個月的額外寬限期內,商標註冊可以復效,但僅澳門知識產權廳在商標不會侵犯第三方權利時核准。

 

過渡條款

  • 《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 自20000年6月7日起生效的第97/99 / M號法令。
    • 商標註冊之期限為自註冊日起計七年。
  • 《澳門商標法》 – 1995年12月6日至2000年6月6日生效的第56/95 / M號法令。
    • 1995年12月6日至2000年6月7日期間獲核准的商標自申請日起七年內有效。
  • 《葡萄牙工業產權法》- 有效期至1995年12月5日。商標自核准日起有效期為十年。
    • 1995年12月6日之前獲核准的商標從核准日起有效期為十年。
    • 1995年12月6日之前申請並在該日期後獲核准的申請,如在葡萄牙工業產權公報上公佈則自獲核准日起有效期為十年。 如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則自申請日起有效期為七年(前提為沒有於葡萄牙工業產權公報上公佈)。

 

更多資訊

  • 法律認為商標是可以圖形表示的一個標示或標記之組合。這些標記包括人名,外觀設計,字母,數字,音響,產品外形或包裝等詞語,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
    下列者不受法律保護:

    • 單純以產品本身或為製成最終產品的成分之形狀而構成的標記或標誌。
    • 通常用於表示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地、種類、質量、數量、形狀或已成為商業用語中正當和慣常使用的標記或標誌。
    • 顏色也不能單獨註冊,除非圖形或文字互相配搭的方式塑造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具獨特性。
  • 如商標含有下列被禁止要素的標記或文字,註冊也會被駁回:
    • 與澳門馳名商標具混淆性相似(複製,仿製或翻譯)的標記或詞語,如將其用於相同分類之相同或相似的產品或服務上即可能導致消費者與該馳名商標產生關聯。
    • 與享有聲譽之前商標具混淆性相似(複製、仿製或翻譯)的標記或詞語,儘管用於不相同或相似的產品或服務上,但可能會從前註冊商標的聲譽中取得不當利益。
  • 商標系列和及多種分類應用程序的申請是不允許獲核准的。
  • 馬德里協定”和“及議定書”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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