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 澳門特區政府在1999年的“商業法”中製定了一項總則,規定了競爭政策的基本要素,題為“企業家之間的競爭管理”。
- “商法典”第153條規定,競爭應以不損害澳門特區經濟利益和法律規定的範圍進行。守則中的一些後續條款提供了一些關於對競爭有害的行為形式,因此被禁止。
- 政府為此制定了正式競爭政策的基礎,並指出政府打算如何扭曲市場正常運作並因此妨礙經濟繁榮的商業行為。
- 以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適用於知識產權保護:
- 任何可能導致競爭對手的貨物,服務或信用混淆的行為。
- 欺詐性廣告,虛假描述以及有關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質量或使用的誤導性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會欺騙消費者關於產地和公司財產。
- 在貿易,工業或服務過程中作出虛假聲明,意圖損害競爭對手的商品,服務或聲譽。即提到他們的國籍,私生活,宗教信仰和意識形態信念或任何其他個人信息。
- 模仿或複制在消費者心目中可能引起關聯風險的商品或服務,意圖從屬於第三方的公司名稱,品牌,產品或服務的信譽或聲譽中獲得個人利益。
商業機密
- 商業秘密被認為是具有實際用途的任何技術或商業信息,能夠經濟地讓所有人受益,這是公眾所不知道的,並且所有者已採取所有預防措施以保密。
- 只要工業或其他商業秘密在合法獲取但受到保密的情況下未經所有人授權而洩露或利用,或者這些商業秘密是非法獲得的,即由於上述行為。
立法
(商法典第153-173條)
第153條(法律限制)
第154條(合同限制)
第155條(合同義務)
第156條(客觀範圍) (Objective scope)
第157條(主觀範圍)
第158條(一般條款)
第159條(規則混淆)
第160條(欺騙行為)
第161條(利益收受)
第162條(誹謗行為)
第163條(比較行為)
第164條(仿偽行為)
第165條(利用他人聲譽)
第166條(竊密)
第167條(違反合同,利益和促銷)
第168條(依賴性剝削)
第169條(虧本銷售)
第170條(不正當競爭訴訟)
第171條(判決)
第172條(損害賠償)
第173條(代表集團的實體合法性)
第1章
規制企業家之間的競爭
第153條
(法律限制)
1)企業家之間的競爭必須以不損害澳門經濟利益和法律限制的方式進行。
2)在不影響其他特殊規定的情況下,禁止所有以扭曲或限制競爭為目的和/或有效的協議和做法。
第154條
(合同限制)
1)確定企業家競爭限制的合同,在無效處罰下,應尊重前條所述限制並以書面形式作出。
2)為確保合同有效,有必要將其限制在某個區域或特定活動。
3)如果合同期限不固定,或者固定時間較長,則有效期只能為五年。
第155條
(合同義務)
在法定壟斷條件下經營的企業有義務與遵守企業服務的人簽訂合同,遵守平等原則。
第2章
不公平競爭
第156條
(客觀範圍)
1)如果在市場上為了競爭目的而實施本章中提到的行為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2)假定在進行競爭的情況下,客觀上適用於促進和確保產品或服務在有關方面或第三方的市場上分銷。
第157條
(主觀範圍)
1)不正當競爭規則適用於企業家和所有在市場上經營的人。
2)不正當競爭規則適用於所有在市場上運作,不依賴於同一領域的活動。
第158條
(通用條款)
不公平競爭是客觀上違背規範和公平商業慣例的任何競爭行為。
第159條
(通用條款)
1)如果行為可能與企業,產品,服務或競爭對手的聲譽混淆,則認為該行為不公平。
2)消費者關於產品或服務來源的風險足以證明不公平的做法是正當的。
第160條
(誤導行為)
認為使用或傳播不正確或虛假的信息或遺漏真實的事實是不公平的,並且根據發生的情況可能會誤導有關性質,能力,質量,數量的任何行為以及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實際利益。
第161條
(出版)
1)為廣告和類似商業慣例的目的而提供的廣告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如果這些廣告被執行的情況會使消費者處於他們有義務購買提供廣告的服務的情況。
2)如果發生任何事情導致或可能導致對同一企業的其他產品或服務價格的誤解,以及當它們很難為消費者提供購買提供的服務時向消費者提供的任何類型的利益或獎勵,則被認為是不公平的消費者評估報價的實際價值或將其與其他報價進行比較。
第162條
(誹謗行為)
1)如果企業信息的使用或傳播,競爭對手之間的產品,服務或商業關係等會對市場聲譽造成負面影響,除非這些聲明是確切的,真實的和恰當的,否則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2)關於任何個人的國籍,宗教或意識形態信仰,私人生活或任何其他完全個人情況的陳述不認為是相關的。
第163條
(比較行為)
1)如果企業,其產品或服務與競爭對手的公共比較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如果它與不相似,相關或可確定的現實有關。
2)如果按照第一百六十條和第一百六十二條所述的條件作出比較,也將被視為不公平。
第164條
(仿偽行為)
1)對產品,服務和商業活動的模仿不受限制,除非它們受到法律認可的專有權的保護。
2)如果模仿第三方的產品或服務能夠導致消費者將其與競爭對手的相關產品或服務相關聯,或者有可能第三方的聲譽可以被利用或損壞。
3)如果上述協會或剝削是不可避免的,這種做法不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4)在不損害上一段的情況下,如果上述策略直接阻礙或阻礙其在市場上的肯定並且超出了根據情況的規定,系統模仿競爭對手的產品,服務和企業主動行為被認為是非法的,可能被認為是市場的自然反應。
第165條
(利用第三方聲譽)
不當利用他人的企業家聲譽,為了自己的利益或第三方的利益,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第166條
(竊密)
1)只要工業或其他商業機密受到保密限制,但在未經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被合法獲取但被洩露或利用,或者如果這些商業機密是非法獲得的,即因此而被認為是不公正的披露或利用以下文章中列出的任何行為。
2)就本條而言,所有和任何技術或商業信息都被視為商業秘密,這些信息具有實際用途並為持有人提供經濟利益,而非公眾知識,持有人已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確保其機密性。
第167條
(促進和利用合同違約)
1)誘使員工,供應商,客戶和其他義務人違反與競爭對手簽訂的合同義務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2)促進定期終止合同或使用他人的合同違約行為(只要知道),以保護個人或第三方的利益,在涉及傳播或利用商業機密時被認為是不公平的,或伴隨這種情況作為欺騙,從市場中取出競爭對手的目的,或任何其他類似的做法。
第168條
(依賴性剝削)
企業家對經濟影響的依賴情況的過度剝削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其客戶或供應商的企業家可能會發現他們自己沒有相應的替代品來執行他們的活動。
第169條
(銷售虧損)
低於成本或收購價格的銷售被認為是不公平的,作為戰略的一部分,目的是從市場中消除競爭對手或一組競爭對手。
第170條
(制裁)
對於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訴訟可以在原告知悉或可能已經意識到構成訴訟理由的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採取,但不遲於事件發生後三年。
第171條
(制裁)
宣布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裁決應確定禁止追究上述做法,並應指明消除各自影響的適當手段。
第172條
(賠償損失)
1)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有意或無意進行,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賠償負責。
2)在上述段落中提到的情況下,可以命令公佈法院判決。
3)如果證明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存在,則認為有罪。
第173條
(代表集團的實體合法性)
當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某些利益相關方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時,代表該集團的實體也可能採取不正當競爭行動。
如對上述資訊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