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 申請人姓名、國籍和住所。
  • 發明人的姓名和居住地址。
  • 總結發明物品的標題或描述。
  • 發明對象的說明書。
  • 被認為是新穎的權利要求書及該發明對象的特徵。
  • 該發明的摘要。
  • 發明總結(建議不超過150個詞或400個字)。
  • 必要的附圖,以便全面了解書面說明。
  • 優先權(如主張)每項申請的先前申請之國家、日期和編號(應在申請日後三個月內提交優先權文件的原件或認證繕本)。
  • 經公證的代理人授權書/委託書。

 

程序

  • 必須提交以中文提交繕寫的有關實用新型的規格說明書,、聲明要求書,、標題,、附圖紙描述和及發明摘要的書面描述,並且。必須選擇一個數圖字形用以在澳門官方政府公報上發布佈。
  • 自從提出實用新型申請的申請之日起滿18個月後後,或在如果主張優先權之日起滿18個月後被要求,澳門知識產權局廳將在澳門官方政府公報上公佈實用新型的申請。
  • 從發布自公佈之公開通告日期起至實用新型授予為止獲允許註冊,任何感興趣具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人均可就對實用新型的申請提出異議。
  • 申請人將獲通知此類反對意見有關異議,並得在將從知識產廳權局的通知信函日期算起計四個月內提交答复覆。

 

審查報告書

  • 要求實用新型申請的審查報告書之申請必須在申請日後4年內提交。

 

轉讓、許可證、留置權、合併和身份或地址變更

  • 有關轉讓、許可和留置權的備案,需提供有關文件的原件或認證繕本(當事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 合併或變更名稱的備案,需提供公司登記機關發出的文件之原件或認證繕本。
  • 除上述有關轉讓、合併和名稱變更外,還需提供由當前所有人簽署的公證委託書。
  • 有關更改地址,需提供能顯示有效地址的公證授權書。

 

年費和復效

  • 可以在不提交任何文件的情況下付款。
  • 第一和第二年的年費已包括在申請費用中。
  • 年費應在到期前的六個月內繳納,不論實用新型是否獲批准。
  • 在寬限期內(年費繳納日後的六個月期間內)仍可以繳納年費,但需支付額外政府費用。
  • 在六個月的寬限期內,實用新型可能會恢復但僅澳門知識產權廳在不侵犯第三方權利時核准

 

有效期

  • 實用新型自申請日起有效期為10年。

 

過渡條款

  • 《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自2000年7月7日起生效)。
    • 實用新型自申請日起有效期為6年,得以2年期間再續展兩次,最長為10年。
  • 《葡萄牙工業產權法》(截至2000年6月6日)。
    • 實用新型自申請日起有效期為15年;但如果在199561日前獲允許註冊則自首次付款日起有效期為15年,或如申請在199561日前提交則自允許之日起有效期為15年。
  • 2000年7月7日前從葡萄牙延伸到澳門的產業新型和設計的保護,期限與葡萄牙產業新型和設計的有效期一樣。但是,必須在葡萄牙付款的同一日期於澳門亦進行支付,以確保其在澳門的有效性。

 

更多資訊

  • 實用新型為以增加使用量或提高產量的方式改變配置,結構,機製或佈置的發明提供保護。
  • 申請人可以選擇連續或同時申請發明的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 發明專利獲允許後,實用新型將即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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